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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時進出境貨物需要繳稅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guī)定,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guī)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jié)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y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5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6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業(yè)目的的貨物。
2暫時進出境貨物是否需要交驗許可證件?
3暫時進出境貨物部分被消耗了,未消耗的貨物是否還須復運出境/進境?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規(guī)定,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復運進境。
4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guī)定期限內執(zhí)行完畢后,已繳納的保證金可否申請退還?
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2018修訂)》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辦理擔保財產、權利退還手續(xù):
1當事人已經履行有關法律義務的。
2當事人不再從事特定海關業(yè)務的。
3擔保財產、權利被海關采取抵繳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4其他需要退還的情形。
5暫時進出境貨物是否可以免予檢驗?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進出境的樣品、禮品、暫時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免予檢驗。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所以,符合要求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免予檢驗。
6疫情期間,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期限有何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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